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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吉林市 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08:40:11 评论数:
[2]中国大陆宪法学由于缺乏司法解释的实践动力,目前还处于宪法解释学发展的初期阶段,宪法典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不是冲突解决而是制度建构,即主要通过立法完善,将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因此,更需要关注宪法规范的内部整合以及宪法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常安,男,(1978--),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而且清廷无论是对于地方自治先在局部地区进行地方试验、然后再推之全国的整体计划安排,以及府、县、乡地方自治兴办的具体举措,都有较为详备的安排和周期。
而既然要兴办洋务,所需要的人才、经费等要素,又不得不仰仗于地方士绅,也因此增加了地方人办地方事之地方意识自豪感与合法性确立,及至甲午战后,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救亡图存格局、广东等地又对西方殖民主义的侵略有切身感受,对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失望进而寄希望于地方先保全自身的地方自治、自立念头便油然而生。[54]按照沟口雄三的分析,这种地方主义坐大的渊源,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即明末清初,详见其《辛亥革命新论》,《开放时代》2008年第4期 进入 常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家建构 清末民初 地方自治 。[52]如黄东兰通过对清末江苏川沙县民众反自治风潮的分析,指出当时地方自治在县以下基层社会受制于复杂的制度性、非制度性权力网络的举步维艰,见《清末地方自治制度的推行与地方社会的反应—川沙自治风潮的个案研究》,《开放时代》2002年第3期。其他如新湖南、新浙江等主张,皆莫不如是。[36]熊志勇:《从边缘走向中心——晚清社会变迁中的军人集团》,第70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672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另外,我们从当时筹办地方自治的一些具体举措来分析,兴办新式学堂、设立民政机构、废除迷信、吸食鸦片等陋习,同样也是破除陋习、实现现代文明生活模式的一种举措,更是古老的中华帝国迈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当危及到法律或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时,政府有权进行干涉。
[15]在一定程度上,宪法的这两条规定使巴基斯坦成为一个宗教国家。[11]第21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缴纳用于宣传或维持不是他所信奉的宗教的特别捐税。宗教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之一,在国际人权宪章和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13]从巴基斯坦宪法关于宗教自由权的规定来看,巴基斯坦是遵守了宣言第18条规定。
特别是第31条第2款关于实行《古兰经》和伊斯兰学的强制性教育规定,既与巴基斯坦宪法第20条不一致,与公约第18条也有冲突。特别是第295条C的规定,如果对该条违反可能将被处死或终身监禁,显然太过严厉。
如果官方认为表达的观点与官方伊斯兰教规定不符合,将引来不同的惩罚。该宪法第二编第二章的第31条第1款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使巴基斯坦穆斯林能够按照伊斯兰教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观念来安排个人生活和集体生活,并且为使他们能够按照《古兰经》和《逊奈》的教导理解生活的意义提供方便。显然法律、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可以规范该权利。要进一步认识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还需要论及同属于国际人权宪章之一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们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我们都是公民,是一个国家中的平等公民。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国家为穆斯林按照伊斯兰教原则和观念来生活提供便利和帮助。当阿赫默底亚教派信徒将自己宗教领袖与先知穆罕默德相比较,就会遭到法院依据刑法第295项C款的处罚。由于巴基斯坦国内政局动荡,第一部宪法并没有适用多少时间。
巴基斯坦是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在国家发展道路上,与齐亚#哈克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伊斯兰化不同,穆沙拉夫采取了面向世界、促进巴基斯坦融入全球社会的世俗化政策。
各种宗教及其教派似乎还包括外国人在巴基斯坦享有一定的权利。你们可以属于任何宗教或任何种姓或者任何宗派,这些都与国家无关。
根据1962年宪法,巴基斯坦建立伊斯兰教机构,这些机构没有立法权,其成员中也有世俗论者。[8]Safdar Mahmood, Constitutionnal Foundations of Pakistan.2d rev.ed.1990.p634.[9] National Assembly of Pakista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As Modified upto 31st July, 2004).[10] National Assembly of Pakista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As Modified upto 31st July, 2004).[11] 1985 P.L.D.S.C.8; 1992 P.L.D.Lah.l.see Farooq Hassan, Religious Liberty in Pakistan: Law, Reality, and Perception,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2, p.289.[12] National Assembly of Pakista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As Modified upto 31st July, 2004).[13]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2卷文件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在伊斯兰教以后的发展中,出现了禁止穆斯林放弃伊斯兰教信仰,一旦违反将受到包括死刑在内的严厉惩罚的规定。[5]David F1Forte, Apostasy and Blasphemy in Pakistan, 10 Conn1J1Int'l L127, 1994.[6]Ann Elizabeth Mayer, Islam and the State, 12 CARDOZO L1REV11015, 1042-1043 (1991).[7]〔巴基斯坦〕I.H.库雷希主编:《巴基斯坦简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76年出版,第593-594页。特别是穆沙拉夫总统上台以来,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打击恐怖主义和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
在穆斯林占到全国人口96%、伊斯兰教被奉为国教、宪法明确规定伊斯兰教经训是国家立法的主要依据的巴基斯坦,探讨宗教自由权也就显得十分必要。可见,巴基斯坦虽然是伊斯兰共和国,但多种宗教和伊斯兰教内部多种教派共生共存。
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绝不断折的把柄。从序言的规定看,该宪法让巴基斯坦国内的穆斯林和其他少数教派都能按照自己的宗教生活。
(4)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结果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和拉合尔高等法院都认为该法令违背了宪法第20条,从而否决了旁遮普省的这部法令。
伊斯兰教所规定的民主、自由、平等、容忍和社会公正的原则将得到彻底的实行;穆斯林能够依照《古兰经》和《逊奈》所规定的伊斯兰教教义和要求,在个人和集体领域内安排其生活;作出充分的安排,使少数教派自由地信奉宗教、从事宗教活动并发展其文化。[9]该宪法序言没有规定抵触条款。我们相信巴基斯坦在不久的将来会发展成为一个各种宗教更加和睦相处、消除了恐怖主义和原教旨主义威胁、实现了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现代化国家。四、结 语多种宗教和多种教派的存在说明巴基斯坦的宗教自由权是存在的,国家对宗教自由权给予了尊重和保护。
但在196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又恢复了国家有关法律不得与《古兰经》和《逊奈》相抵触的条款。(3)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1973年宪法的序言明确规定:鉴于全宇宙的主权仅属于全能的真主,而巴基斯坦人民在真主规定的限度内所行使的权力是神圣的委托。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阿赫默底亚教派信徒触及到刑法第295条C款时,法院认为必须以狭义理解该条款,严格执行。
不过,由于并没有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巴基斯坦并不受该公约的约束。根据2000年的统计数字,穆斯林在世界总人口中占19.97%,而巴基斯坦在穆斯林总人口中占10%强。
巴基斯坦刑法第295-298条不仅与1973年宪法不一致,而且显然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冲突。自建国以来,巴基斯坦在国家建设、社会经济发展、人权保护等各个领域取得了长足进展。从本质上看,宪法第20至22条与公约的第18条是一致的。[17]这是打击阿赫默底亚教派形势所需要的。
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仅仅因为对先知出言不敬就处以死刑,这与被告的行为的违法性不相称,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巴基斯坦宪法和法律经过多次修改,也将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在具体判案中则尽量适用最低刑。
阿赫默底亚教派出现在16世纪,人口较少,生活在俾路支省南部海岸地区和卡拉奇。该条共计四项:/(1)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